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14.01.2016  14:3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拉动有效投资,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调整如下:
  一、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0%调整为15%。
  二、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 %调整为20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 %,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 % ,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 25 %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了解掌握各行业对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需求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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