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整城镇女职工流产生育医疗费

29.07.2015  10:57

  本报讯 记者李小杏报道 昨日,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从2015年3月1日起,沈阳市调整城镇女职工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沈阳市的参保女职工,流产将少得300元生育补贴。同时,各月份参保人流产、引产生育津贴待遇也随之调整,最多少得7302元。

  按照原规定,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政策调整后,改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流产时间点往后延长了1个月,也就是说,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沈阳市的参保女职工,流产将少得300元生育补贴。据了解,本次调整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补贴标准未变化,只是对时间划分点做出了调整,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了4个月。

  在产假方面,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所在单位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者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刚刚公布的2014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63.5元粗略计算,15天的生育津贴约为2282元,42天的生育津贴约为6389元。

  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参保人员,执行以下生育医疗费政策: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如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腹产及难产35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这部分人群的生育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了现政策的42天。3个月的生育津贴以现最低标准粗略计算约为13691元,较42天的津贴多出约7302元。

  另外,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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