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

27.02.2018  11:31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作出调整,下放名录管理权限。

  通知明确,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以下简称“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

  在补充完善登记信息方面,通知提出,财政部将于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并以短信、系统提示等方式统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为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通知指出,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

  据了解,《办法》对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支付、收费情况的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规定,财政部已根据《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要求,对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调整,并在中央主网发布。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地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模板及数据接口规范,随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针对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结果,通知强调,名录登记系统将与中央主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关联。对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从名录中移除,并停止其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处罚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

  财政部还在通知中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向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服务工作,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记者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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