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自住型公寓享受“购房落户政策”

03.06.2016  07:50

  3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意见》明确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目标,从优化供给、促进销售、培育主体三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6月1日,“22条房产新政”落地措施解读正式发布,其中,很多落地政策对购房者来说是重大利好。

   个人购房契税超过1%部分给予补贴

  个人购房契税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起,个人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的,其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由我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二手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起,个人出售我市存量住房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我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一年内卖旧买新面积差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起,个人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买房后1年内出售原有的我市存量住房;或者个人出售我市存量住房,卖房后1年内再次购买我市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其购买住房面积大于出售住房面积的,由我市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差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

   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

  对于居民新购买的(含已购买的)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按照购买住宅落户政策进行办理,不得擅自增加其他限制条件:一是外埠居民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准许其本人、配偶、同住(指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未婚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我市。购房落户的,购房者本人如已婚则不得夫妻拆户办理,必须共同迁入。购房者18周岁以上未婚成年子女单独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但未满18周岁子女只能与其父母一同办理落户)。

  二是市内户口迁移坚持在现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政府主管部门编制正式的街路地址、门楼牌号后,凭合法房屋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证、购房发票、准住通知书)等允许市内迁移迁入新居落户。

  我市从2016年开始,自住型公寓房主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200元至800元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我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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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zfw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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