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范PPP资产证券化 探索依托收益权拓宽融资渠道

20.06.2017  14:36

        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分类稳妥地推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等。

  通知提出,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优先支持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合理分担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收益,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切实防范刚性兑付风险,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

        (记者 吴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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