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森林资源可采取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26.04.2017  11:06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昨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森防指专职副总指挥、新闻发言人陈杰解读今年5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如对流入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进一步提高了处罚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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