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低标”葡萄酒,为啥没退一赔十?

18.01.2016  08:46

  沈阳周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40瓶两款国外进口葡萄酒,后发现两款葡萄酒酒精度不符合国标强制性规定,违反我国相关规定。随后,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1月1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披露判决结果,超市存在欺诈应按三倍予以赔偿。对于购买到“假货”到底是按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主审法官孙宗杰表示这需要看是否给人身造成伤害而定。

  卖“低标”酒,超市成被告

  去年春节前夕,周先生先后三次在这家超市花费5735元购买了37瓶澳大利亚产的进口红葡萄酒。随后,周先生又花费297元购买了三瓶意大利进口葡萄酒。

  事后,周先生发现这两款进口葡萄酒的食品标签标注酒精度为6.5%,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对葡萄酒产品有强制性规定,要求酒精度必须≥7%。

  周先生认为,这两款进口葡萄酒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不合格食品,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随后,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6032元,赔偿十倍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超市销售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超市不同意赔偿。超市认为其销售的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周先生没有开封也没有食用,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赔偿,更不同意十倍赔偿。另外,葡萄酒是进口商品,在进口时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后颁发的卫生证书,明确写明“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经检验合格。”这两款葡萄酒在进入我国时产品质量及中文标签均符合我国检验机构认证,标签表示及产品质量均不存在问题。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作为消费者从超市购买了这两款进口葡萄酒,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定义务,但其所销售的葡萄酒的酒精度均低于我国国家标准,应当被认定为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的行为。

  退货款,赔偿一万八

  关于超市主张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要求驳回周先生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认定葡萄酒的酒精含量不符合我国葡萄酒的国家标准,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并非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要求,因此法院对超市的请求不予认可。

  关于周先生主张十倍赔偿,法院认为因超市所销售的这两款葡萄酒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而且周先生购买这两款葡萄酒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周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法院对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周先生应将40瓶葡萄酒退回超市,超市应退还周先生货款6032元,并按照三倍赔偿18096元。

  赔三倍还是赔十倍要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

  主审法官孙宗杰表示,目前,沈阳活跃着许多像周先生一样的职业打假人。无论其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都在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

  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周先生以进口葡萄酒的酒精度未达到我国国家标准为由要求超市退货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职业打假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曲解。

  如果仅是某种食品的指标未达到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但并未对人身造成损害或潜在危险,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欺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而如果某种食品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存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则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标准。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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