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跟团游受伤 为何都未获判赔偿

11.10.2016  16:43

  在跟团游过程中被烫伤,谁来赔偿?在宾馆洗手间滑倒导致骨折,旅行社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昨日,针对近期旅游过程中集中出现的纠纷,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两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跟团游在火车上烫伤游客告旅行社

  长假期间,某旅行社组织“夕阳红”旅游专列。在列车行驶途中,游客张女士手持两杯滚烫的开水在车厢内行走,突然列车紧急制动,张女士手中的开水不慎洒在自己和邻座的游客身上,导致三人被烫伤。

  列车医疗小组经过紧急处置后,在前方停车站将三名游客送到铁路医院治疗。在旅游行程即将结束返回驻地时,三名游客伤势基本平稳,自愿要求随团返回驻地。

  出院前,三名游客与铁路部门达成《旅游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4300元医疗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另给三名游客一次性医疗补贴3100元,今后发生任何问题与铁路部门无关。

  旅游专列返回驻地后,三名游客先后向当地老龄委、消费者协会、旅游管理部门等单位投诉,认为该旅行社没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旅游合同无效;旅行社收取的车票费超出法定的价格;旅行社违约,使他们无法完成原定的旅游等,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在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三名游客将旅行社告到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三名原告烫伤系意外事故,不是旅行社的故意和违约行为,且没有导致三名原告误工损失;旅行社在尽到协助义务后,三名原告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伤害赔偿。

  三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解读】

  沈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本案中,游客烫伤纯属意外。张女士在车厢内端着滚烫的开水行走,突遇列车紧急刹车,将开水洒在自己和其他游客身上,造成烫伤,其行为本身是有过失的,与旅行社无关,游客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专列出发前发给每一位游客“专列旅游注意事项”,并将其张贴在车厢内,旅行社已尽到自己的责任。旅行社为游客代办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遭遇意外伤害应向保险公司索要,旅行社有协助的义务,但无赔偿的责任。

  另外,列车紧急刹车,造成游客伤害,铁路部门有一定的过错,为此铁路部门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

  案例二:在酒店洗澡摔伤游客被旅行社告

  近日,张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七日游。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向其介绍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但张女士不愿办理该项保险。

  旅游途中,在某地酒店住宿时,张女士进入卫生间准备洗澡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右手骨折。旅行社立即派人陪张女士去医院检查,并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张女士经过紧急治疗处理后,坚持随团游完全部行程。

  旅游结束后,旅行社向张女士索要垫付的医疗费。张女士拒绝退还,并表示旅行社应承担她摔伤的全部责任和医疗费,以及营养费。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旅行社将张女士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返还旅行社垫付的医疗费。

   【解读】

  沈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本案中,张女士在进入洗手间时,由于自己不小心摔伤,属自身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旅行社和酒店无过错和过失(案件调查未发现其有过错或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

  张女士没有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要,只能由自己承担。旅行社在游客受伤的情况下先行垫付医疗费,是出于对游客的关心和帮助,故旅行社向游客讨还垫付的医疗费是合理的。

  建议游客出游前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后陷入赔偿纠纷。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陈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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