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男”缓刑期打人判3年

03.08.2015  18:04

“路怒症”成为辽宁乃至全国公安重点打击的对象,沈阳就有一个男子因为自己的“路怒”行为,连续两次都倒在了“车”上。

在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考验期间,依然一怒伤人,结果缓刑被撤销,还因为数罪并罚,最终锒铛入狱。

公安部交管局的最新统计显示,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与路怒有关的违法行为共计1.56亿起。从7月21日起,公安部出重拳严厉整治“路怒症”。我省交管部门也对超速、违法抢行、不按规定礼让、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超车等五类危险驾驶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沈阳市民许某于2014年9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并肇事逃逸后自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在缓刑期间,2015年1月的一天,许某驾车在康平县境内迎面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相刮碰后,调头追上王某,与王某争吵、厮打。厮打中,许某用拳头将王某鼻部打成轻伤二级。

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决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确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法官表示,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则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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