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给了车钱 他免费拉工友撞车 司机赔工友12万

15.12.2014  06:32

  打工者老曹开车拉着工友去干活,没想到半路上出了车祸。车翻了,撞得挺惨,人伤了,九级伤残。受伤的工友老王找到开车的老曹索赔,遭到了拒绝:“我好心好意开车拉你,没收你一分钱,你管我要什么钱?你受伤了,我车也撞坏了,你管我要什么钱?”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院。日前,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宣判:老曹开车免费拉工友,由于雇主已经给了车钱,不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判决为老曹赔偿老王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今年6月11日午夜,老曹驾驶一辆吉普车拉着工友老王,行驶至灯塔市吕方寺村附近,遇到险情。对面车灯一晃,老曹一打轮,车拐进了路边沟里。车几乎撞报废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老王也伤得够呛,肋骨、胸骨等多处骨折。经鉴定,老王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活儿没干成,钱儿没挣着,还整出个伤残。 几番协商没结果,老王将老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法院的审理焦点是,老曹开车拉老王,到底收了钱没?老王乘坐老曹车辆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行为。

  法院查明:老曹是肇事车辆车主。事发当日,老曹、老王一同外出务工。出发前,雇主向老曹支付了车费,老王没有给老曹任何车费。另外,肇事车辆没有投保车上座位责任险。

  主审法官表示,在好意同乘中,搭乘行为完全是单方受益行为,车辆权利人是利他行为,未获取对价。老曹和老王共同外出务工,车费由雇主支付,即用于支付老曹将老王运送到目的地,因此双方不构成好意施惠关系。交警认定老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文中的判决。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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