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严禁“零团费”旅行团

26.11.2014  08:08

  近年来,辽宁旅游经济以年均两位数的速度持续增长,为杜绝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损害旅游者权益等现象,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立法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其中规定,禁止旅游经营者以“零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条例》严禁: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发布虚假广告;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零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收受回扣;向旅游者索取报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擅自增加、减少或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未经旅游者同意泄露私人信息;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

  此外,应游客要求安排有偿服务或购物活动的,应在协商一致后,对有偿服务或购物的时间、地点、次数等作出书面约定。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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