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重拳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07.09.2017  06:31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尚志文)9月6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机制,监控、调剂短缺药品。

  《意见》指出,从药品生产、配送和医疗卫生机构三个维度开展短缺药品全方位监测,实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月零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短缺预警报告制度,如出现原料短缺、企业生产线改造、药品GMP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至少要提前30天填写生产(配送)企业药品短缺预警信息表进行上报。所有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均有义务接受药品短缺原因调查,并如实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采购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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