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排污企业提出更严格规定

04.01.2015  09:55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举措、新要求,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出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

  辽宁省环保厅和沈阳市环保局也在2014年12月31日推出《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对排污单位提出比以往更为严格的五条规定,即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未批先建直接处罚,行政拘留。此外,省环保厅还对排污企业提出民事责任和信息公开。

  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旦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