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划定特定农产品“禁种区”

03.04.2017  02:02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通过立法严管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条例》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出规定和限制。今后,农业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定期监测和抽查,实行农业投入品可追溯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要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签订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定期检查,如发现其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要及时报告农业或工商部门,否则将被处1万元罚款。

  我省还将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同时,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分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设置标志牌。由于被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而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若责任无法确定,则由市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对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也提出要求。要求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如违反规定且未在限期内改正,将由农业部门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以2万元罚款。(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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