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伤保险费率将下调

30.07.2015  13:24

  从10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将下调至0.2%至1.9%左右。

  目前,我省缴费费率为0.5%至4%左右,将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收支情况,确定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费率下调后,工伤保险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的缴费方为单位,个人不缴费。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同时,还要求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收支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我省还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本次调整并不会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在2014年8月1日调整后,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080元/月至1570元/月。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