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04.02.2015  02:09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5年1月29日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过去一年,常委会在中共辽宁省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推进改革,践行法治,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加快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年来,常委会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28件,废止3件,批准地方性法规17件、单行条例5件。

  落实改革决策,确保改革于法有据。落实“单独两孩”改革决策,及时修改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清理与改革决策不符的法规,修改20件、废止2件。贯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严把法规审议关,尽量减少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突出民生领域立法,促进公平正义。城市供热、养犬和出租汽车都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代表多年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不同社会群体意见分歧很大,立法难度较高。常委会迎难而上,开展了这三项立法工作。制定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明确对热运行时间、热计量收费、停热赔偿标准、采暖费补贴货币化等热点敏感问题的规定。修订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登记、强制免疫、犬只收容、伤人责任等作出规定。为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为全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强化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构建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在相继完成“青山、碧水、蓝天”三大工程相关立法任务的基础上,针对水土流失问题制定水土保持条例,因地制宜规定我省不同地区的治理重点和措施;修改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增加了对无违法所得但造成生态资源破坏行为的具体处罚额度;从加强对生态敏感区保护、维护涉及省内13个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出发,修订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步伐。

  推进立法改革,努力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切实掌握法规立项的主动权,突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重点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议案的初审,建议提案机关重新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议案;制定《立法论证项目论证规则》、《立法后评估办法》,修改《立法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大主导立法机制;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制定和修订的6件地方性法规全部取消罚款幅度;突出立法规范公权、保障人权,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中规定禁止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使用技防系统;拓展群众表达立法诉求途径,邀请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平等表达诉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立法前评估课题研究,审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时,要求提案机关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