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天敏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11.01.2017  20:35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肖声辞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因已到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职年龄界限,肖声请求辞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肖声的辞职请求。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于天敏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于天敏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