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06.12.2016  20:05

  12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主要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近年来,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但由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我省仍存在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对有关人员问责手段不足等问题。

  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条例(草案)》主要从“免费查询”“公布权责清单”“限时办结”等5个方面做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其中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

  《条例(草案)》还规定,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对企业做出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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