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体育局工作规则(试行)

21.11.2014  18: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辽宁省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省政府赋予体育局的职责,根据省委关于《辽宁省省直党组(党委)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体育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提高全省人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体育局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政令畅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弘扬体育精神,切实贯彻落实体育局党组会议(局办公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体育局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局长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体育局各级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体育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业务会、局例会制度。在体育局工作中,凡事关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和任用以及有关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凡事关全局行政工作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和其他局领导参加。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除特殊情况外,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机关党委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应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党组会议前应确定议题,重要议题应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沟通,并征求行政领导班子中非党组成员的意见。会议应提前下发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相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通知记录。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家有关体育组织、省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体育局系统内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经费预决算、工程项目;研究省体育局重要事项工作制度;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等。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后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参加。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体育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体育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规划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专项经费使用及财产物资处置;研究部署体育局阶段性工作;审定体育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体育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记录,会后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局长签发。

第十一条    局长业务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局长和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局长业务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专项业务工作,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办公室可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局例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或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局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有关重要事项、决定;总结前一时期各项业务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主要任务。

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局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加强督办。承办部门应将事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报告,报局办公室。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三条    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报送省体育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辽宁省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公文处理的领导及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体育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体育局公文的核稿、呈送、制发工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需要报送局领导审批及对外行文,须经办公室统一承办。报送审批的公文除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本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上级或同级部门的公文后,进行登记、编号,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阅批。

第十六条    以体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报送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发布的决定及公布的行政规章,体育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总结及重大事项,综合性会议等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体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办公室审核后登记、编号、发文。各单位不得越级报送公文,不得将需审批的公文同时分送局领导及机关各部门。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时,应在发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前与有关部门会签,会签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要按时办结,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报送的信息,一般通过《省体育局工作简报》、《信息专报》报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对外发布的信息,尤其是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文管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公文办结后,应按照《档案法》及局里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和省体育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办事项负全责,要认真落实所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室反馈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事项和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国家、省下发的文件,体育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各种议定事项,均列入限时办结事项。

对需要督办和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在《文件催办督办单》上明确“办理事项”、“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和时限”,并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检查催办,不得超过办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督办事项范围包括:上级领导对体育工作的批示、指示;体育局领导的批示、指示;体育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业务会议部署的任务;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等。

第二十六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后,应立即明确承办人,抓紧落实,按照督查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结果,向办公室反馈。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要向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督促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等多种形式。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报体育局。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事项等。未经请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或请示后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以体育局名义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不得进行评比表彰、发布信息、组织活动和承办赛事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局长离省出差(出访)或休假,按规定由局长本人向分管省领导报告;其他局领导离省出差或休假,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第三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单位出差或休假,须事前请示主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并指定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返回原单位后,须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销假。各单位副职出差,须事前请示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经主管副局长批准。

第七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体育局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要主动公开。

  第三十二条    对体育局研究制订的规章制度需要人民群众了解的部分,年度工作计划、重要体育活动及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重大决策要主动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体育局干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和结果,公务员招考录用,各级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要主动公开。

  第三十四条    按省政府要求,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要主动公开。对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暂时不宜公开,但对社会公益事业和群众生活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则依申请公开要求予以公开。  对体育局发布的各类无密级文件要主动公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省体育局全体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体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体育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体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体育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体育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体育局同意。

  第三十七条    省体育局各部门发布涉及体育局重要工作部署、体育发展重大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体育局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组织人事秘密或者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作废。解释权在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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