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21.05.2015  10:32

 

为推进全省产业化扶贫规模化、规范化,更好地带动贫困农户持续稳定增收,根据《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扶贫发[2015] 4号)和《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立足当地资源优势,探索在贫困地区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农户参与、规模发展的产业化扶贫新机制,支持示范乡、村依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单位,与“一县一业、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形成“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农户”、技术服务及产供销链条完备、稳固的产业化扶贫模式,提高产业化扶贫的精准性,实现贫困农户持续稳定增收致富。

(一)择优扶持原则。 对建设标准高、带动能力强、有推广和示范意义的产业扶贫示范项目优先扶持。

(二)企业带动原则。 发挥省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建成一批区域性布局、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优势特色种植、养殖和特产业基地,形成产业化扶贫新格局。

(三)公开透明原则。 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规范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推动产业扶贫项目建设。

(四)协调发展原则。 立足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注重扶贫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促进扶贫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实施范围及申报条件、程序

(一)实施范围。 支持在省扶贫开发任务较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地区开展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安排重点向扶贫工作重点县倾斜。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 以符合产业政策的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特产业为主; 二是 优先扶持贫困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已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化基地,要求基地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200户以上; 三是 有省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建立起“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农户”的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制定保护价、参与劳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等方式带动更多的建档立卡农户实现稳定脱贫。以前年度已获得产业扶贫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参与申报。

(三)申报程序。 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实行竞争立项,按照“县评定、市审核、省备案”的程序执行,具体程序为:

1 、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和省以上扶贫龙头企业分布数量等因素研究制定全省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实施计划,下达相关市(县)。相关市(县)要在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区项目评审、审核和报备工作。

2 、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 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扶贫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是 制定符合本地区产业特点的项目评审方案和评审标准。 二是 组织当地扶贫龙头企业申报项目,实行竞争立项。 三是 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合规的原则下,评定出符合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并按期上报到市扶贫、财政部门审核。

3 、项目审核及备案。 市(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项目评定情况进行监管、审核。 一是 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基地是否与农户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带动建档立卡户是否达到200户以上。 二是 对县项目评审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证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各县(市、区)上报项目要在相关媒体公示7天。 三是 报省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以市为单位将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评审方案及评审结果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将全省情况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下达资金申请。

三、实施主体与扶持标准

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实施主体为省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

项目建设资金以项目实施单位筹资建设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省财政对每个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其中不低于60%的资金用于所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参与产业化基地生产项目所需种子、种苗、种畜(雏)、菌种、化肥等生产必需品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应根据参与基地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由各县(市)扶贫办确定。补助资金要确保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具体办法由县(市)扶贫、财政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其余资金用于产业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或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所在市、县要加大资金筹措整合力度,与省以上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形成合力,支持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建设。

四、公示与管理

产业扶贫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拟获得扶持的扶贫对象、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所在乡、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市、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 一是管好用好资金。 产业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县(市)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工作,严禁贪污、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二是加强档案建设与管理。 市、县扶贫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档案,以备检查验收。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公告公示材料、扶贫资金使用台帐、基地覆盖建档立卡农户的收益统计台账、效益分析、带动的建档立卡户姓名及联系方式、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方式等材料。

五、检查与验收

对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对完成情况、取得成效、主要做法、基本经验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总结,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市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总结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实行年中检查、年底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各市县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省财政将收回项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