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租车运营服务有望取消“租标钱”

15.01.2015  10:52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审《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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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审《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三次听取并审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省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运营行为。在《条例(草案)》的增加条款中,对出租车运营服务经营权、运营管理、电召服务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既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发展目标及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也就是说,《条例(草案)》通过后,全省出租车运营服务或将逐渐取消“租标钱”。

   经营权:逐步取消“租标钱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择优选择经营者,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已经实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县,确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偿使用方案;尚未实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县,不得新出台有偿使用政策。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可以按照规定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