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20.07.2017  00:3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精神,结合辽宁实际,重新修订了《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强调统筹整合、强调精准扶贫、强调负面清单、强调审批下放、强调资金安全。 

  二是坚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属性。明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扶贫资金,但不等同于扶贫资金”的原则。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性质、使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力责任清晰定位;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切块因素,在强调扶贫因素的同时,突出体现了民族因素;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类型进行原则定义,主要以国家民委4个专项经济工作为主,兼顾其他工作。 

  三是突出民族工作重点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考虑民族专项“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重点抓住两个环节:资金分配上,规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因素权重占30%,重点民族工作因素权重占30%”;资金用途上,规定主要用于“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等促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加快发展工作”。 

  四是合理均衡市县民委经济工作职能。考虑县级人员编制、行政效率、承接能力,在贯彻落实六部委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辽宁实际,对市县民委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省民委根据当年民族工作重点任务,向市、县制定发布项目编制指南,各县根据指南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库并向市申报,市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项目库,并向省民委备案,由县在项目库中遴选确定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