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总推行劳动关系“红黑榜”制

09.05.2016  10:15

  在劳动关系方面守信登红榜、失信上黑榜——这是辽宁省总工会从4月起开始推行的一项新制度。登红榜的企业将享受税收等多方面优惠政策,而上“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公开曝光,且会被取消参加各级表彰的资格。

  据介绍,辽宁省总推行的这一制度是辽宁省委、省政府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组成部分,辽宁省总负责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方面的内容。为此,辽宁省总专门出台了《辽宁省总工会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目的是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通过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的奖励和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

  劳动关系守信红榜和失信黑榜的标准,主要依据辽宁省劳动关系信用信息系统的相关指标拟定。辽宁省总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辽宁省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评价》,包括基本权益保障、民主管理、民主协商、劳动安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教育培训、社会评价等10项75条,涵盖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知应会”的内容。每一条都有评价标准和分值,评分达标3A且评分排名在前50名,经市级工会确认的企事业单位,省总机关业务部门确认推荐的企事业单位等,都可进入“红榜”。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劳动关系失信“黑榜”: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群体性劳动违法案件、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不建立职代会制度或职代会名存实亡、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

  纳入“劳动关系守信红榜”的企业,依据《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在税收管理、企业年检、人力资源管理、政府资金安排及贴息、企业融资服务、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惠政策。

  对纳入“劳动关系失信黑榜”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黑名单通过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并惩戒处理;同时,取消参与各级对企业和企业法人的表彰资格,开展定期跟踪督促整改,对按照要求已经整改的,经审核通过后将其从“失信黑榜”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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