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09.01.2015  17:00

  为认真落实中组部、中央编办及中国残联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辽宁省残联结合本省实际,先后与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七部门取得沟通联系,制定了我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残联发〔2014〕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结合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发展实际,一是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中关于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自2014年起建立同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管理制度,并提出到2014年年底,凡是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二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点单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由各级政府国资委组织国有企业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三是将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中,定期向社会给予公布,督促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四是提出建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执法检查机制,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牵头,定期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六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经费渠道和基本职能,为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制定省级实施意见的同时,省残联还要求各市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各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结合本地区实际,部分市的《实施意见》实现了政策层面的较大突破。其中,沈阳市的《实施意见》按阶段以及在职工作人员数量等标准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任务目标,并提出了落实的具体要求。鞍山市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残联的按比例就业年审职能。抚顺市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自2015年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人员中确保提供1个以上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提出截止2019年年底全市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制定招用残疾人用工计划,所有未达比例的企业要按照在职职工总数为标准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营口市的《实施意见》中提出2014年年底前,全市凡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统计上报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或预留岗位具体情况,申报或计划下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数量,并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主体。阜新市的《实施方案》中提出“2014年年底前,凡是单位人员百人以上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 

      这一系列政策的制定极大地推动了全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加速发展。今后一个阶段,省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意见》各项政策要求落实执行状况的监督,同时细化省直党政机关实名制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统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等相关政策,确保《实施意见》真正成为推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保障,带动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