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行“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01.06.2019  07:01

我省推行“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将以立法形式明确“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俗称“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我省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5月31日,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草案)》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省、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对于审核内容,《办法(草案)》规定,审核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怎么审”?《办法(草案)》规定,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审核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核。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侯永锋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