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进简化下放生育手续改革

27.07.2015  17:07

为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我省对实行多年来的生育手续进行了改革,出台了《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理程序。

一、实行“一个放开、二个主动、三个简化、四个下放

(一)一个放开

放开了登记、审批时间。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或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

(二)二个主动

为简化材料提供,将婚育情况的证明更多的由群众转移到卫生计生部门,实行主动对照,核查。

1.  主动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对照。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予以生育登记。

  2.主动进行核查。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由受理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核查其婚育情况,并自收到反馈信息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户籍地反馈情况为其办理申请事项。

(三)三个简化

1.简化户籍为本省的一孩登记办理程序。户籍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个人声明要求必须本人当面填写。2012年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简化了户籍为外省的一孩登记办理程序。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

3.简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发给;2012年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四)四个下放

1.  初次生育登记权限下放到村(居)。

2.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3.  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4.  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

二、  推进“一个创新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  落实“一个不得拒绝

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在省外办理生育登记或户口迁入他省,需要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现户籍地的村(居)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我省已实行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可根据其个人声明,并经与“辽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无疑意后,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