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明年起施行

06.12.2018  09:52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明年起施行

  在早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市场等场所

  销售农副产品等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未来,在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行为,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在无证无照经营的界定方面,《规定》指出:在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规定》指出,查处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交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共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归集和公示有关信息。查处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无证无照经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