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协发布去年消协系统十大典型案例

13.03.2015  16:25

   网购苹果5s不能开机

   商家全额退款

  去年7月24日,消费者郑先生在网上某店铺购买了一台苹果5s手机,7月26日到货后发现不能开机,郑先生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表示退货需扣500元钱。经调解,郑先生收到全额退款。

  点评: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问题手机,与经营者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在货品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一般来说,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只要未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并且返回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

   冰箱俩月出问题

   商家需退换货

  去年6月22日,消费者张先生在铁岭三百百货商场购买一台迷你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张先生要求换货,但商场认为问题是人为损坏,拒绝换货。经消协调解,由于商场无法提供冰箱无质量问题而属于人为损坏的证据,同意免费更换。

  点评: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汽车故障频发

   消费者获新车

  消费者谷女士去年4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111300元的汽车。购买数日后变速箱严重损坏一次,发动机爆缸一次,经2次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消费者将此事投诉至锦州市消协,数次调解后,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点评:根据新《消法》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商家最终履行法律规定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电视屏裂

   新消法支持换货

  消费者张先生去年3月15日,在葫芦岛市绥中县百货大楼购买一台液晶电视,使用三个月出现两次屏裂现象。售后认为是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只能付费换屏。葫芦岛市消委会调查后认为,按照《消法》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经调解,售后同意更换新机。

  点评: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更换问题商品。

   保健产品伤身体

   原价退款并赔偿

  去年10月底,谢先生在药房里听保健品讲座,并花了9409元买了磁疗保健品,但使用后身体产生不适。谢先生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称与使用保健品无关,不予退货。经消协多次调解,经营者原价退款并赔偿消费者2000元。

  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净水器货不对版

   退货并赔偿500元

  去年4月,孙先生在一家电器销售店的专营柜台花650元购买了自来水净水器装置,安装后发现商品并非原厂生产,要求退货并赔偿遭拒。经调解,销售商给予退货,赔偿消费者500元。

  点评: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超市价格欺诈

   消费者获赔500元

  去年9月21日,消费者吕女士在超市买了特价0.48元/斤,重量29.15公斤的土豆。但超市称重时却是按0.68元/斤计算,多收取11.66元,超市当场退还11.7元。吕女士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十倍赔偿遭拒。经本溪市南芬区消协调查,该超市按0.68元/斤打印价签并对外销售,属明显价格欺诈。

  点评: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超市赔偿吕女士500元。

   标签产地与实际不符

   商家承诺赔500元

  去年6月,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桶卤肉面和一罐饮料,发现价签上的产地和实际产地不符。经锦州市消协调查,产品不是假货,但价签标注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饮料产地为广东价签写成江西,卤肉面产地为沈阳价签写成河南)的责任归商场承担。

  点评:商场涉嫌欺诈经营,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场承诺赔偿消费者500元。

   定制品牌木门被偷换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去年7月28日,东港市居民于女士,在港城罗兰木门专卖店定制了5套单扇、2套多扇该品牌木门,9月2日,于女士发现木门外包装上标注的是“亿尚”,协商后店家退还了部分货款。东港市消协责令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购门款的3倍,经营者一次性赔偿11000元。

  点评:根据新《消法》第四条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定制木门之初就决定“冒充”,其下料单是直接发给“亿尚”木门的生产企业,是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

   存款被改办理财产品

   储户获赔2830元利息

  2010年4月,王某携10万元到营口市某银行存款。在窗口人员主动引导下,王某将存款改办成保险。该存款(保单)到期后,王某来到银行结算发现分红一无所获,所得利息按定期存款计算还少了2830元。经消协调解,银行和保险公司补齐10万元5年定期利率差额2830元。

  点评:原《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经营者需履行告知义务。而新《消法》明确了这种告知义务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