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7.02.2016  08:38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变电站周围500米严禁焚烧垃圾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规定,禁止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违者将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碍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禁止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禁止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禁止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禁止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禁止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