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11.2017  09:53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无偿专利许可方式,支持单位职工和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低成本许可专利。

   鼓励自贸区先行先试:

  加强医药、环保、动漫等知识产权保护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抚新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按照《办法》规定,辽宁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学、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给予奖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和中草药技术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以及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监管机制:

  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网上交易

  《办法》拟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网上交易。

  商品贸易流通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开展宣传教育,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展会、大型体育赛事以及服装、箱包等大型专业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维权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档案: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办法》拟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相关管理部门查处。

   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三年内不得申报奖励项目

  《办法》拟规定,单位或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奖励的、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经依法处理后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参与政府资助和奖励项目申报、参加政府项目和采购投标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 唐心萌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唐心萌

侵犯知识产权拟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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