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联合执法部分典型案例

05.06.2015  19:02

  2015年2月12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第二发电厂1号、2号和3号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了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染物均超标。

  3月6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发电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5万元和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4月3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进行复查,发现发电厂未对超标排放问题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初步判断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

  同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发电厂拒不整改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分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2015年3月7日至4月3日,计罚天数分别为20天、12天和26天,作出罚款60万元、60万元和104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目前,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第二发电厂按日计罚案件正在执行中。

  沈阳市实施按日计罚和查封扣押

  2015年2月4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沈阳热电厂进行执法检查,热电厂处于生产状态的8台燃煤锅炉,其中3号和4号锅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初步判断热电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月9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沈阳热电厂进行了立案调查。2月11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热电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月24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对热电厂复查时,发现热电厂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热电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9日至12日,做出罚款40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4月29日,对该单位3号和4号燃煤锅炉依法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查封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5月28日。目前,热电厂3号和4号燃煤锅炉处于查封停产状态。

  辽阳市实施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

  2015年1月28日,辽宁省环保厅与辽阳市环保局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这家屠宰厂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屠宰生猪产生的废水。辽阳市环保局当场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辽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这家屠宰厂废水进行检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均超标。2月26日,辽阳市环保局对这家屠宰厂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治理完成前禁止生产。

  2月27日,辽阳市环保局针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物一案,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辽阳市公安局移送,辽阳市公安局当场受理。辽阳市拘留所于3月9日依法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法人进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5日,现已执行完毕。

  丹东市实施适用行政拘留移送

  东港市环境监察局于2015年1月13日和1月15日对荆学文造纸厂进行检查时,发现造纸厂处于生产状态,未进行环保审批和验收,部分场地还在修整中,这家公司没有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对该厂排放废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所排污水化学需氧量达940~1122mg/L和色度6000倍,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的20倍和200倍,所排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池塘。

  东港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17日向这家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21、22日跟踪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在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继续生产、排污。东港市环保局于2015年2月3日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和停止排污,并报请东港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闭该公司,目前,这家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东港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东港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并进行依法查处中。

  盘锦市实施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移送

  2015年3月31日,盘山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吴家镇榆树村附近有刺激性气味,经查气味由盘山县吴家镇富兴防水卷材原料厂对煤焦油加热(试炉)过程中产生。

  4月13日,盘山县环境保护局针对这家工厂未批先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这一企业做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措施,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按环保要求处置油渣及污油;立即拆除燃煤加热锅炉及其附属设施。

  4月13日,盘山县环保局就这家工厂排放异味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盘山县公安局辽河保护区保卫大队移送并被受理。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宋宝库1人实施行政拘留10日,现已执行完毕。经现场复查,企业已经停产。

  本溪市环境污染犯罪移送案例

  2015年3月30日,本溪市溪湖区环境监察局与本溪市环境监察局、本溪市公安局国土河流案件侦办支队联合执法,对本溪市英东橡胶制品添加剂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工厂虽已说明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但反应炉和烟气管道尚有余温,经查疑似夜间生产,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3月30日,本溪市溪湖区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案件涉及证据及材料移送至本溪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本溪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在调查结束后将会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

  4月1日,本溪市溪湖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这家工厂30吨生产原料、40吨产品、两个电表箱和1辆铲车等设施、设备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目前,工厂处于停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