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自费留学市场 交纳备用金100万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对全省的自费留学市场进行规范。
根据要求,能够申请资格认定的留学机构,应当具备7个条件:在辽宁省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名(含10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和留学政策,能够提供专业的留学服务;具有与国外院校或相关教育机构进行相关合作的渠道和能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交纳自费留学中介服务风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100万元人民币。
规定明确,留学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发布广告后未按规定时间备案;不能按时补足备用金。
此外,如果留学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欺骗留学者行为的;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出国留学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或者影响教育秩序的;违背职业道德或行规的等,以上情况发生,留学机构也将受到处罚。
处罚包括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依法查处,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