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

31.05.2016  20:17
              为保证辽宁省所属运动队圆满完成2008年奥运会、2009年第十一届全运会参赛任务,保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辽宁省体育局坚决禁止辽宁省所属运动队使用兴奋剂。经研究决定,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及《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基础上,对辽宁省所属运动队兴奋剂违规行为实施下列处罚。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辽宁省注册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对运动员、教练员执行如下处罚:
  (一)运动员代表国家队发生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该运动员终身禁赛处罚;运动员在辽宁省训练参赛时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也一并向总局相关项目中心报告并建议给予终身禁赛处罚,并解除该运动员工作合同予以辞退。
  (二)对运动员所属主管教练给予终身取消教练员资格,终身不得从事与运动训练和运动队管理有关工作的处罚。同时,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开除党籍公职。
  (三)助理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如对发生的兴奋剂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也一并按照对教练员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辽宁省运动队发生兴奋剂阳性或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行为,根据情节和责任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辽宁省运动队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领队等有关责任人在省体育局系统内通报批评,并根据责任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兴奋剂违规事件,根据责任对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领队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该单位辽宁省体育局年度各项奖励资格。
  三、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主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发现查出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训练单位有关人员免于相关处罚。对运动员和教练员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各训练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辽宁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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