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运钞车抢劫犯之母:结果比较重 将准备上诉

10.11.2017  12:25

   原标题:辽宁运钞车抢劫案一审:劫犯获刑15年

  曾引发广泛关注的辽宁运钞车司机抢劫600万元现金事件告一段落。该案于11月9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辽宁营口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9月7日,辽宁省大石桥市发生抢劫运钞车案件。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故意未按押运路线行驶,并持枪状物劫走约600万元现金。当晚21时左右,李绪义在自家屋内被警方抓获。从其实施抢劫到落网前后不到8小时,涉案赃款被全部追回。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李绪义在作案过程中持枪状物威胁押运人员,未遭遇反抗。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李绪义家庭确有巨额外债,但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触碰国家法律底线。

   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

  去年9月7日13时许,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17个款袋、2个款箱人民币共计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市农业银行中心库。但在押运途中,他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然后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威逼同车另外4名押运员,并抢走其中两人的押运枪支,并用胶带将这4人捆绑制服。随后,李绪义将运钞车开到地下停车场,抢走了三个款袋,共计600万元,逃离现场。

  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李绪义的归案能否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认为,李绪义的妻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李绪义,李绪义没有反抗,并且他也有自首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已经准备去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绪义是公安人员在其妻配合下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并抓获的,“应公安人员要求,其妻配合对住宅进行搜查,目的并非是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当发现公安人员出现在自家楼下时,李绪义立刻躲藏到东屋床下。

  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李绪义既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李绪义的妻子在不知道李绪义躲藏在家中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人员对自家住宅进行搜查,并抓获李绪义,为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