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辽阳日报》辽阳市工商部门提醒:精选沙发有异味,工商调解帮更换

11.12.2014  14:21
辽阳市消费者李某于2014年8月份在辽阳市某家居店购买一套布艺沙发,金额6000元,消费者反映购买的布艺沙发存在酸臭的味道,与经营者协商未果,请求工商部门介入此事。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辽阳市白塔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李某申诉情况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通过工作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沙发,消费者表示满意。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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