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还钱方法合理吗?

27.05.2017  09:40

  读者问:甲欠乙钱,丙欠甲钱,丙看甲不还乙钱,就把自己欠甲的钱直接交给乙了,请问乙和丙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甲向乙借钱,则甲乙之间便形成了一个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自乙将钱实际交付给甲时生效,甲作为乙的债务人负有到期向乙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同样,甲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甲将钱实际交付给丙之时生效,丙有义务向甲清偿债务。甲乙之间与甲丙之间分别各自形成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因此,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时,甲只能向乙偿还欠款,丙也只能向甲偿还欠款。

  而本案中,丙把自己欠甲的钱交给乙,会出现以下不同法律后果:

  1.若甲与乙约定,由丙将其欠甲的钱直接交付给乙,用来偿还甲对乙的债务,并且通知丙在债务到期后直接向乙清偿,则在丙将钱交给乙的同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甲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而这种情况,究其本质是债权的转让,甲将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乙,并及时通知给丙,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构成有效清偿,两个借款合同均履行完毕。

  2.丙知道甲尚未偿还其对乙的欠款,决定直接将自己欠甲的钱给乙,并向乙表明自己是代为偿还甲欠乙的债务,而甲对此情况毫不知情。此时,若甲乙之间无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偿还债务,则丙的行为可以构成对甲欠乙的债务的有效清偿。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甲与丙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丙并未向甲实际偿还债务,甲对于丙的行为不知道也并未表示同意,因此丙将钱交给乙并不能够清偿丙对甲的债务,甲依然有权要求丙继续向其履行还款义务。而此时丙的损失,只能通过不当得利向乙主张返还。

  因此,在生活中,面对类似情况的时候,最好共同达成一个书面的三方协议,对于债权的转让及债务的履行方式等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最终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截至上月沈阳市营商办解决企业诉求200件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小区消防通道画上停车位 警方取缔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38号刚刚引进新物业,Sy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