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对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给予重奖

02.12.2015  10:45

  11月30日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省内转化转移。

  《意见》对“十三五”期间的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以下统称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实施,对重点项目的中试环节根据企业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健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制度,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围绕我省产业需求,加强科技成果的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示范推广一批见效快、带动力强,对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省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为引导企业参与科技交流合作,激励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意见》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开展交流合作,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成功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支持。同时,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成果应用的考核权重,开展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改革试点,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意见》着重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激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辽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高校、科研院所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此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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