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进城落户农民可办养老关系转移

07.01.2016  15:09

  我省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取得居住证的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于今年1月1日起实行。

  《通知》指出,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与城镇居民应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并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为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及时办理退休。省内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对跨省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其达到法定年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办理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