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起五类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按日处罚

02.02.2015  21:3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正式施行

      编前语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在沈阳如何实施?在实施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本报从即日起,请沈阳市环保局相关专家对新法实施中的诸多细则进行答疑解惑,以便于沈阳企事业单位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新《环境保护法》,依法履行环保责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从今年1月起,凡沈阳企业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五类违法排污行为之一,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沈阳环保部门将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按照环保部新近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了解到,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之一是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处罚。那么具体将如何处罚呢?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规范按日处罚行为。

      《办法》第三条明确表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五类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处罚

      《办法》确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做处罚决定前要先取证

      根据《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拒不改正认定有标准

      依据《办法》,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方式

    《办法》要求,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五类违法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按日处罚与停产整治可并用

    根据《办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处罚让罚无上限

    权威说“

    按日处罚让罚无上限

    为什么要实行“按日处罚”?有关环保专家认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特别是由于按日连续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关乎排污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更应保证其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沈阳日报  记者李海英    通讯员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