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税收优惠一律停止

26.12.2014  12:54

  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通知明确,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通知要求,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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