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对送外卖不使用封闭箱罚1万 情节严重将被停业

09.11.2016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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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辽宁要求送外卖需使用专用封闭工具,否则或被处以1万元罚款;食品摊贩超出确定经营时段经营或被处罚500元。

  送外卖需使用专用封闭工具,否则或被处以1万元罚款;食品摊贩被明确其登记备案单位——街道办事处;食品摊贩超出确定经营时段经营或处罚500元。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日进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程序。《草案》此前历经3次人大审议,7日审议稿重点是突出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问题。省人大法制委认为,《草案》第四稿针对性强,更加符合辽宁实际。

   送外卖需要使用专用的封闭箱

  对于目前较为流行的外卖送餐,《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草案》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小作坊加工食品需明示各种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用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草案》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

   原料凭证需保存至保质期满半年后

  《草案》提出,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关于凭证保存期限,《草案》也予以明确——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或者批发销售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凭证,处500元罚款。

   食品摊贩超时经营将罚款500元

  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前三次审议稿都没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7日的审议稿予以明晰,《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本级食药监部门。

  另外,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县级政府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环保、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要等因素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划定区域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等信息。

  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区域外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监管。

  食品摊贩超出确定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处500元罚款。(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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