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5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暂予监外执行

17.04.2017  17:02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40所定点医院,今后辽宁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不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2016年初,辽宁高院专门下发通知,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三个一律”要求,即立案后一律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依法上网公布;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

        此前,辽宁省均由省司法厅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病情鉴定。本次省政府指定的40家定点医院,分布在全省14个市。其中,一般疾病诊断检查医院31家,疑难重病诊断检查省级重点医院5家,精神疾病诊断检查医院4家。今后如需调整,省政府授权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辽宁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省政府指定医院。 

        《意见》明确,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鉴别,由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组织省政府指定医院两名以上具有医疗专业资质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小组确认后,报监狱长、看守所所长、人民法院院长审核。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委托单位应当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委托书》,由医院指定部门及时安排诊断检查。

        《意见》要求,受委托的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当建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档案;建立罪犯诊断检查“绿色通道”,为罪犯挂号收费、诊断检查等活动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协助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共同做好罪犯诊断检查期间的监管安全工作,保证诊断检查及时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委托的省政府指定医院一般应当自收到委托书后十五日内出具罪犯病情诊断检查结论;对于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应当尽快出具诊断检查结论,最长不超过收到委托书后五日。

        据了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由法院决定或监狱管理部门审批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辽宁法院决定的案件,采取年审方式,对不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及时决定收监,防止“一暂到底”现象发生。

        《意见》还就监外执行执行刑期、社区矫正以及各部门监查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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