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侮辱法官被罚3万拘5天

19.11.2015  11:25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张某因酒后对执行法官侮辱威胁,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拘留5日的决定。

昨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已缴纳3万元罚款,法院决定对其暂缓拘留。这也是沈阳法院首次对侮辱威胁诬陷法官者开出罚单。

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并划扣

2013年3月,于洪区人民法院对沈阳一家通信公司与沈阳一家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是判令制造公司偿还欠款1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因制造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通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先后两次达成执行和解,制造公司均未履行。于是,2015年9月,通信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执行法官调查,制造公司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资金,于是对其银行存款在执行标的额限额内予以冻结,20日后予以划扣。

酒后打电话侮辱威胁法官

承认对执行不解酒后失言

当日18时许,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酒后给执行法官打电话,对法官进行骚扰、谩骂、侮辱、威胁、诬陷,阻碍法官执行职务,要挟法官“你别跟我瞎扯”、“我要把你当场带走”、“你拿我十万元白拿了”、“你看我咋收拾你的”……

第二天,经执行人员核实,张某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承认是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在得知公司存款被强制划扣后心生怨气,酒后失言,酿成大错。

张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十分懊悔,写下了悔过书。

首次对侮辱威胁法官者开罚单

罚款3万元司法拘留5日

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言语严重威胁、侮辱、诬陷法官,并危及法官人身安全,干扰法官正常执行案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对张某采取罚款3万元,司法拘留5日的决定。

鉴于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而且其确实患有心脏病,本着人性化执法的方针,于洪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拘留。

昨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张某已经主动缴纳了3万元罚款。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已对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据了解,这也是沈阳法院首次对侮辱威胁诬陷法官者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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