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采暖费

30.08.201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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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得到最新消息,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正式出台下发。据了解,从2016至2017年度采暖期开始,今后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1个月一次性发放。《方案》明确,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采暖费按照原办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和驻沈的其他单位、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仍按26元/平方米缴纳采暖费

方案》明确提出,采暖费补贴发放后,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缴纳本人住房控制面积内的采暖费。如弄虚作假、未按照上述标准缴费的,一经发现查实,由用人单位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此外,《方案》规定,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照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