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运行不良可取消资格

09.09.2015  07:55

  8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施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运行情况不良的责成限期改进或取消资格。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主任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任期5年;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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