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出台《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21.07.2017  23:11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促进食品摊贩规范经营,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日前,辽宁省锦州市制定出台了《锦州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一是细化职责分工。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及卫生、工商、环保、环卫、农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引导食品摊贩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二是规划经营场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类别分区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登记备案。食品摊贩应在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后,方可进行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内容包括:备案卡编号、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经营地点、经营品种、有效期、备案单位、备案单位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四是规范经营行为。明确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实行禁止经营目录制度,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冷加工糕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