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集体工资协商将立法 拒签企业拟最高罚15万

28.05.2015  12:18

  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草案通过后意味着,我省集体工资协商将有法可依。

  草案强调,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增幅、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行业、区域、产业协商确定的标准,没有行业、区域协商标准的,正常经营企业的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应当参照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拒绝签订以及拒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100人以下企业处5万元罚款,1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企业处9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企业处15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