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烧烤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25.05.2017  06:51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唐心萌)5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三次审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细化对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将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拟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将责令停业整治。

  《草案》三审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可以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此外,省、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草案》三审稿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

  违反规定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将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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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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