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或被追究刑责

10.04.2018  07:12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4月9日,省政府网站公布《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时间截至本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事项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按照征求意见稿,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并编入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设立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鉴定机构负责人。

  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其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接收时间等,不得接收除委托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法干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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