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捕捞查处不力责任人将被问责

24.11.2015  07:30

  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养殖、增殖、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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